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两周内,申请人提交的对申请文件所进行的下列修改哪些是不允许的()。
A.由于原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猪饲料”,据此将说明书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由“涉及一种动物饲料”修改为“涉及一种猪饲料”
B.将未在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但由原说明书附图2测量得出的“反应容器的高度与直径的比例为3:1”的技术内容补入说明书实施例中
C.将说明书附图中的反应器壁标记由“2”修改为“5”,使之与原说明书文字部分使用的对应附图标记相一致
D.删除附图1中的文字注释,并将所删除的文字注释补入说明书的附图说明部分中,而该文字注释在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没有记载
参考答案:B
解析: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故B错误》 指南2-8-5.2.2.2规定,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 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9) 修改附图。
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中;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 A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