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包含“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的特征,说明书中记载的对应技术内容为“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铜合金、铝合金或不锈钢制成”。在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八个月后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所述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为答复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下列哪些修改是允许的()。
A.删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这一技术特征
B.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金属合金制成”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在反应容器底部中心设置喷嘴,所述喷嘴由不锈钢制成”
D.没有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将记载于原说明书中的另一技术方案补入权利要求书中作为与权利要求1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权利要求1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
参考答案:C
解析: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做了进一步规定。 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 A:删除技术特征“所述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扩大了权1的保护范围; B:“喷嘴由金属合金制成”超出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D:技术特征“喷嘴由金属材料制成”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C项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