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人员不能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A.从国家机关辞职但尚未正式办理辞职手续的赵某
B.因私自接受委托而受到通报批评惩戒已满四年的钱某
C.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孙某
D.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年龄为62周岁的李某
参考答案:A, C
解析:
解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从上可知道,A项属于第6条第二项的情况,不能做为合伙人;B项钱某的处罚已超过3年,可以作为合伙人;C项孙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第6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能;D项李某年龄不超过65周岁,可以;故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