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南买公司向北卖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合同规定北卖公司2002年10月11日交货,交货地为南买公司,南买公司于2002年11月11日付款,由长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南买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北卖公司提起诉讼可以以( )。
A.南买公司为被告
B.长城公司为被告
C.长城公司为第三人
D.南买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连带责任、被告的确定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例中,南买公司与长城公司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故长城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北卖公司提起诉讼既可以以南买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以长城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长城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A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