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南买公司向北卖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合同规定北卖公司2002年10月11日交货,交货地为南买公司,南买公司于2002年11月11日付款,由长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如果南买公司违约,北卖公司提起诉讼,可能具有管辖权的是( )人民法院。
A.南买公司所在地
B.北卖公司所在地
C.长城公司所在地
D.买卖合同签订地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考点] 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根据第65题的分析,可知南买公司和长城公司均可为被告,故其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因购销合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南买公司所在地,由此,南买公司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合同履行地。由此可知A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