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1999年3月,建设银行东风支行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由保证人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一年。2000年3月,甲公司未归还到期借款。东风支行每隔3个月就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发一份催收函,并请这两家公司在催收函上签署“文件收到”。2003年6月,甲公司仍然不能归还借款。东风支行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
A.甲公司为被告
B.乙公司为被告
C.乙公司为第三人
D.建设银行总行为原告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诉讼当事人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乙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参加诉讼。故 B项正确,C项错误。甲公司与东风支行之间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能够成为本案的被告。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第6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东风支行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因此 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