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因开发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而开发公司因负债累累停业,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实,另外又发现开发公司在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有40%的股份。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在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开发公司以裁决不公正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当( )。
A.终结执行
B.暂缓执行
C.不予执行
D.中止执行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根据《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 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