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南买公司向北卖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合同规定北卖公司2002年10月11日交货,交货地为南买公司,南买公司于2002年11月11日付款,由长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南买公司迁址,北卖公司因找不到南买公司,于2002年11月13日要求长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那么长城公司( )。
A.有权予以拒绝
B.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C.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D.以未到期的50万元承揽费抵销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11月13日,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因此,北卖公司既可以要求南买公司履行,也可以要求长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长城公司不能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