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南买公司向北卖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合同规定北卖公司2002年10月11日交货,交货地为南买公司,南买公司于2002年11月11日付款,由长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北卖公司与长城公司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那么( )。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C.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
D.保证期间到2003年11月11日止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考点] 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担保的产生方式有两种:明示和推定,即《担保法》18条所规定的保证合同直接约定连带担保和第19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北卖公司与长城公司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根据《担保法》第19条认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据此, A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 由于该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那么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