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说明”的情况下,申请人的下列哪些答复方式是正确的?()

A.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作补充说明

B.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中作出说明的同时,将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补充、增加到说明书中

C.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中说叫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掌握的,并且递交一定的举证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上述观点

D.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请本领域内的技术权威人士证明该技术是可行的,并且出具该权威人士的书面声明为由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答复的方式允许的修改

[详解]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专利法》第33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不允许的修改: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选项A、B错误。当申请人一旦证明了被指控的不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部分,实际上属于现有技术,其“充分公开”的义务则可以被视为已经履行,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应该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