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8 月28 日,江苏某钢管厂与郑州甲公司在郑州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钢管厂向甲公司供应钢管一批,负责送货至郑州;甲公司应付货款200 万元.收货一个月内付清。郑州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承诺“如甲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则由乙公司代为偿还。保证期限至货款本息还清为止”。2001 年10 月30 日,钢管厂运货至郑州由甲会司验收无异议。而此后甲公司却迟迟不按合同支付货款。2003 年4 月起,钢管厂开始向甲、乙催讨,仍未获支付。9 月巧日,钢管厂向江苏某市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甲、乙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款义务。问:(1)江苏某市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钢管厂欲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3)甲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4)乙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没有。应该原告就被告 (2)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证明。 (3) 全部责任 (4)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是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