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994年,A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A市《城镇房屋产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颁发了甲别墅小区门卫室的产权证。发证时认定:A市虹古路785号门卫室(甲别墅小区门卫室)系该开发公司于1990年8月依法取得有关批文、许可证后建造的,产权人为开发公司,建筑面积共计69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甲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1997年1月得知这一情况。业主委员会认为该门卫室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必备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不应独立于该别墅住宅,不属于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局不应当向开发公司颁发产权证。随后,业主委员会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2003,80)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否已经超过,复议机关可否受理该案( )
A.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B.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但是,鉴于复议申请人一直不知道此情况,复议机关可以裁量是否受理
C.因为申请人不知道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复议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所以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D.复议机关在征求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意见后可以受理
参考答案:C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1997年1月得知这一情况”。所以60日是从1997年1月开始计算,在本题中,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由此可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