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钟某在1998年11月被聘为某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员,此后,他先后5次私自到本所办理的5个案件的罪犯家中,以承办案件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为名,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8万余元,全部挥霍。实际上,他既不是案件承办人,也无法为其“帮忙”。1999年9月,钟某被解聘后,又以上述手段,两次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2万余元。请问关于钟某犯罪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钟某构成受贿罪
B.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C.钟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D.钟某构成诈骗罪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综合本题案情,钟某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被告人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的行为不应定为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招摇撞骗罪的重要特征,但不是惟一特征,倘若冒充了国家工作人员,而所骗取的主要是财物,且数额巨大时,就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钟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任何暴力和胁迫,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