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王子同和朋友合伙到南方做生意,不料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家人四处查访无果。王子同年轻的妻子张琴带着幼子王贝贝生活,经济很是困难。2002年3月,张琴在娘家人的劝告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子同死亡。王子同的父母表示坚决反对,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最后,法院宣告王子同死亡。张琴、王贝贝和王子同的父母继承王子同的财产。2004年4月,张琴和郭自强结婚,但因为郭自强不愿意要孩子,张琴只好忍痛将王贝贝送养给吕雄夫妇。2005年1月,郭自强遭遇车祸死亡。2010年8月,王子同突然归家。原来他做生意被骗去身上全部财产,自觉无颜见人,在外流浪了几年,无奈实在思念妻儿,于是返乡。得知家中变故后,王子同向法院申请,请求:(1)恢复和张琴的婚姻关系;(2)撤销吕雄夫妇和王贝贝的收养关系;(3)张琴和父母返还财产。
问:(1)在王子同父母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张琴的申请宣告王子同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
(2)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
(3)如果吕雄夫妇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是否应根据王子同的请求判决解除吕雄夫妇和王贝贝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4)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是否应返还财产为什么
参考答案:(1)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本案中,张琴作为第一顺序申请人主张申请宣告死亡,王子同父母作为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无权反对。
(2)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张琴并不是尚未再婚的,而是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因而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使张琴同意继续和王子同做夫妻,两人也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法院不应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因为《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应返还财产。《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王子同的财产因其被宣告死亡被其父母和张琴继承,如果原物仍在,应当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原物,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应对王子同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