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丁某为夫妻,生有一女。李某曾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后李某到外地经商,下落不明。3年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但其妻丁某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宣告李某失踪,但在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选择问题上,其妻丁某与李某之母王某发生了争议。经查,在李某下落不明期间,丁某暗中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
问:(1)张某有无权利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为什么
(2)法院在李某之妻丁某反对的情况下宣告李某失踪,是否合法为什么
(3)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请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1)张某有权申请李某失踪,因为他是利害关系人。《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张某作为被申请人李某的债权人,和李某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权申请李某失踪。
(2)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权申请公民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且满足宣告失踪的实质条件,即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反对,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作出失踪宣告。
(3)法院应指定王某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遵循对失踪人财产有利的原则。李某之妻丁某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显然不利于李某财产的管理,故不应由其代管,而应由李某之母王某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