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王丁丁的父亲去世,母亲张利随即再嫁。12岁的王丁丁十分不满,主动搬到爷爷奶奶家去住,张利每月给付生活费。2007年12月2日,王丁丁在玩耍时和同学李东东发生争执,用石块将李东东的额头砸伤,花去医疗费2万元。李东东的父亲李秋生要求张利赔偿医疗费。张利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并告知李秋生:王丁丁的父亲生前留给王丁丁一张1万元的存款单,被王丁丁拿到爷爷奶奶家去了。王丁丁的爷爷承认存单是在自己手里,但表示存款单是王丁丁的父亲留给王丁丁上大学的存款,不能用来赔偿李秋生,并要求李秋生向张利索赔。李秋生于是代李东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利和王丁丁的爷爷奶奶赔偿医疗费。
问:(1)王丁丁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王丁丁的监护人是母亲张利,而非爷爷奶奶。《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出现其他法定事由,监护人不能变更。如果确应变更,也应经过法定程序。本案中。王丁丁搬到爷爷奶奶家居住的事实并不能改变他和母亲张利之间的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关系。
(2)应首先用王丁丁的父亲留给王丁丁的存款单偿债,不足部分由其母亲张利偿还。《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案中,王丁丁继承了父亲所留的遗产1万元存款,属于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应该首先用这1万元赔偿李东东,剩余部分由其监护人张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