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涂某是一位旅游爱好者。2004年夏天,涂某决定独身赴西藏旅行,并表示要到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去探险。其妻林某苦苦劝阻,无果。涂某留下一份遗嘱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就去了西藏。刚开始,涂某还时常寄信、寄明信片回家,但自2005年3月1日起,涂某就音讯全无。涂某一家到处打听仍无结果。2010年4月2日,涂某的妹妹从父母处得知,涂某在遗嘱里给自己留了一些财产,便找到林某要求分割财产。林某不同意,坚信涂某一定会回来。为分得财产,涂某的妹妹不顾林某的反对,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同时,涂某的单位也准备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以便将其除名。
问:(1)涂某的单位有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吗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因为单位和涂某之间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有权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2)法院不应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也就是说,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受上列顺序的限制。本案中,涂某的配偶林某不同意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因此涂某的妹妹作为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