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的小明在光远小学上三年级。某日,在上手工劳动课时,上课老师的孩子突然生病,于是他吩咐同学们保持课堂秩序,然后赶紧送孩子上医院去了。淘气的小明于是和同桌小光打闹玩耍,一不小心用做手工的剪刀刺伤了小光的眼睛,花费医疗费数万。小明的父母已经离异,小明随母亲生活。小光的父母要求小明的母亲负担医疗费。小明的母亲则认为,是光远小学管理不善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问:(1)小明的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学校有无赔偿责任为什么
(3)小明的父亲要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小明的父母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明是在学校上课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应当说其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2)光远小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该损害是在学校发生的,而且老师在上课时间擅自外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光远小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 * * 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小明的母亲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小明的父亲就要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