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男)和许晓玲(女)于2007年结婚。婚前许晓玲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对日常生活仍有巨大影响,经常训斥甚至打骂李强。两年后,李强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共有财产2万元经李强同意判归许晓玲所有。法院指定许晓玲的父亲许炳义作为许晓玲的监护人,许炳义以自己年老力衰无力照顾许晓玲为由拒绝监护。许晓玲的哥哥许晓海表示愿意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于是法院指定许晓海为许晓玲的监护人。1年后,许晓玲的姐姐许晓梦发现,许晓海动用许晓玲离婚后获得的2万元做生意,而且由于经营不善已经赔掉大半。许晓梦立刻提出,许晓玲的钱应该用来保障其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取代许晓海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许晓海辩称,自己做生意所挣的钱也是用来扶养许晓玲的。双方争执不下,许晓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许晓玲的监护人。
问:(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许晓海有无权利动用被监护人许晓玲的财产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成立,因为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本案中,许炳义年老力衰无监护能力,法院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
(2)许晓海没有权利动用许晓玲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许晓海用许晓玲的财产来做生意,且赔掉大半,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是不合法的。
(3)许晓海应赔偿许晓玲的财产损失;同时,法院应撤销许晓海的监护权,改由许晓梦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