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2008年夏天,9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2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2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2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9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
问:(1)肖玲玲作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
(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1)肖玲玲有权接受该赠与。《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据此,未成年人从事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从法理上说,王氏赠与肖玲玲的2万元,对于肖玲玲而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需要其具备行为能力。因此,他人不得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
(2)该赠与行为不是附条件民事行为。所谓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以未来某一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为生效要件或者解除要件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氏的话旨在鼓励肖玲玲好好学习,而不是指肖玲玲上大学后赠与才生效,因此不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