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A.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B.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人民币
C.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未达到法定人数
D.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人民币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法第13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故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