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奶制品生产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初,企业会计结账后,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注册税务师发现,该企业2008年将新研制开发出的优质常温奶赠送给当地200所小学的学生饮用,假设每所学校有学生1200名,每名学生两袋牛奶,每袋牛奶成本价格是2元。企业作出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960000 贷:库存商品 960000 经过注册税务师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将取得的各小学开具的自制收据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2008年企业自己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400万元(已将上述捐赠支出96万元纳税调增),已经预缴所得税132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请您作为注册税务师,对于企业的捐赠业务进行判断,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并计算应补缴(退)各税费,并作出相关调账分录。(注:2008年末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0。)
参考答案:
解析:(1) 企业自产产品对外直接捐赠,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并且要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税。 (2) 企业应补缴各税费: 应补缴增值税 =960000×(1+10%)×17% =179520(元) 应补缴城建税=179520×7%=12566.40(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9520×3%=5385.6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960000×10%-12566.40-5385.60)×25% =19512(元) (3) 相关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74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9520 —应交城建税 12566.40 —应交教育费附加 5385.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51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951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795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