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l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8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8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

因为: 

(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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