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原告丈夫王力和被告妻子刘祥云在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实际上,离婚的原因在于丈夫外遇多年。一审过程中,妻子刘祥云坚决不愿离婚;妻子败诉后,到了二审之际妻子放弃了这方面坚持,提出要求丈夫赔偿因外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对于此案,二审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 )

A.可以一并审理此要求

B.二审才提出的,不可再受理

C.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告知另行起诉

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 离婚案件无过错被告在二审提出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与此稍有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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