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几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和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入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对乙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 自诉的提起与受理、自诉的可分性
《刑诉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故B选项正确。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D选项正确。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如下表所示: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