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0日,桂林某旅行社组织A、B旅游团来到某著名佛寺观光游览。该寺正好在修缮,寺主称搭在大雄宝殿的脚手架可能有危险,欲对旅游团闭门谢客,导游员便将此事向社里作了汇报。旅行社派部门经理王某来与寺主协商,寺主说万一发生伤害事件,自己恐难负责。于是,王某与寺主签协议,注明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寺方不负责任,参观仍按原计划进行。不料还是出事了。果然是脚手架塌倒,结果造成一位游客重伤致残。 请你就此事回答: (1)这次事故由谁承担责任如何处罚理由何在 (2)赔偿办法如何 (3)这次旅游安全事故属于何种旅游安全事故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1)这次事故主要责任在旅行社。因为“旅行社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中已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这家旅行社却并未照此去做,因而要承担责任。 另外,寺庙方面也要负责。尽管协议写了一旦发生危害可免责,但《合同法》规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寺庙方也要相应作出赔偿。 (2)寺庙方可同旅行社及伤残者三方协商给予赔偿。 旅行社方因已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该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的损害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所以这一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3)这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致残,属于重大事故。因为“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之者。”这次事故出现了致使旅游者重伤致残的情况,所以适用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