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我国的林学专家,2009年度李某收入情况如下:
(1)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为6000元,2月取得年终奖金15000元;
(2)向林科院提供了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专有技术使用费40000元;
(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18000元,后追加印数,取得追加印数稿酬2000元;
(4)担当一家大型企业的独立董事,但未在其位职,取得不含税董事费收入50000元;
(5)取得从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 20000元;
(6)在出访法国期间,其专著被翻译成法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20000欧元,(1欧元=10元人民币),在法国该项所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5000元。
请计算:
(1)李某工资和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2)李某提供专有技术应纳个人所得税;
(3)李某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4)李某董事费收入应纳税额;
(5)李某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
(6)李某在法国版权收入回国应补税额。
参考答案:(1)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2000)×15%-125]×12=5700(元)
年终奖平均各月:15000÷12=1250,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25。
年终奖奖金应纳税=15000×10%-25=1475(元)
(2)提供专有技术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20%=6400(元)
[注]技术转让所得没有加征或减征的规定,其计税所得额虽然超过了20000元,但不适用畸高收入加成征收的方法。
(3)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2000)×(1-20%)×20%×(1-30%)=2240(元)
稿酬应纳所得税的计算,要注意减征优惠。
(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取得的董事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68%=50588.24(元)
应纳税=50588.24×40%-7000=13235.29 (元)
(5)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50%×20%=2000(元)
(6)版权收入不同于稿酬所得,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在法国版权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抵扣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1-20%)=1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元)
因为在法国缴纳的25000元个人所得税小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7000元,所以,在法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元可全额抵减,并需在我国补缴税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