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昌华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白酒和啤酒的生产销售业务。2006年9月份发生下述业务:
(1)将自产的A牌粮食白酒1200箱销售给甲,不含税销售额60000元;销售A牌粮食白酒500箱给乙,不含税销售额25000元。以上业务共收取包装物租金1170元,收取押金
702元,包装物已按合同约定于月末全部返还。
(2)销售B牌啤酒给丙,共计10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单价1600元,货已发出,款已收到。根据销售合同,运费由丙负担。酒厂用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车队送货上门,另收取运费2340元且分别核算,同时,酒厂还收取啤酒桶的租金585元、押金1170元,合同规定丙应于下月末之前归还该包装物。
(3)用A牌粮食白酒180箱换取装酒机一部自用。
(4)支付自来水公司生产用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40000元。
(5)外购酒瓶100000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8500元。
(6)收购农产品80000元,开具收购凭证。
(7)将收购的农产品全部发往丁加工厂用于加工粮食白酒,丁加工厂代垫辅助材料600元,另外收取加工费1000元,并根据收款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加工完成,收回粮食白酒10吨入库。
假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注:(A牌粮食白酒每箱10斤,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啤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每吨220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销售自产的A牌粮食白酒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自产的A牌粮食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销售自产的B牌啤酒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自产的B牌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用A牌粮食白酒换取装酒机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应缴纳的消费税;
(6)计算委托加工应由丁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7)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答案

参考答案:(1)销售自产的A牌粮食白酒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25000+1170÷1.17+702÷1.17)×17%
=86600×17%=14722(元)
(2)销售自产的A牌粮食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60000+25000+1170÷1.17+702÷1.17)×20%+(1200+500)×10×0.5
=25820(元)
(3)销售自产的B牌啤酒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1600×17%+2340÷1.17×0.17+585÷1.17×17%
=27625(元)
(4)计算销售自产的B牌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00×220=22000(元)
(5)计算用A牌粮食白酒换取装酒机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应缴纳的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25000)÷(1200+500)×180×17%=153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60000÷1200×180×20%+180×10×0.5=2700(元)
(6)计算委托加工应由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收购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80000×13%=10400(元)
发出农产品的成本=80000-10400=6960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69600+600+1000)÷(1-20%)×20%+10×2000×0.5
=27800(元)
(7)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40000+8500+10400+(600+1000)×17%=59172(元)
销项税额=14722+27625+1530=43877(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3877-59172=-15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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