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日,某出版社与某大学副教授李某签订了一份翻译出版合同。在约稿合同中双方约定,由李某负责翻译一本美国通俗小说,由出版社负责出版。如译稿能够达到出版水平,而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李某支付稿酬的30%作为补偿,并将译稿退回译者。如将译稿损坏或丢失,则赔偿译者稿酬50%作为经济补偿。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如期保质地译完了全书,并交付给出版社。出版社经审查,认为该译稿完全达到了要求,决定出版该书,并承诺书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稿酬。3个月以后,该书首批印刷完毕并投入市场。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现,该书中不仅有许多歌颂种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查封已出图书并禁止该书继续印刷发行的决定,销毁了印刷完毕的图书以及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和原版小说。李某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并有约稿合同,如果出版社不出书,也应给他30%稿酬的经济补偿,并要求把稿子退还。况且该书已出版,因此出版社应按承诺支付该书的稿酬。出版社辩称,我们已按约定履行合同,该书不能出版是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而且该书被查封也造成了出版社很大的经济损失,故不能向李某支付稿酬并退回译稿。李某不服,认为出版社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本案中,李某与出版社所签订的约稿合同系合同法律关系,受本法和《著作权法》调整,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本法的保护。但双方签订的约稿合同是否属于合法法律行为,是处理该问题的关键。从表面上看,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具有图书出版能力的法人,另一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教师业余从事图书写作翻译工作也是法律允许的,因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详尽,且意思表示真实。可问题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违法的,所以必然导致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无效。由于被翻译的小说中有许多歌颂种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的淫秽色情描写,有伤社会风化,有损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以小说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版。这就决定了这一约稿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李某就不能据此向出版社索要稿酬并要求退回稿件,李某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