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07年1月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从业人员6人。2007年主要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用材料共计18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发生运费15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
(2)销售自产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15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为 70200元。
(3)产品销售成本为936000元,营业费用为25000元,税金及附加30000元。
(4)包括在上述成本费用中的从业人员工资为129600元、杨某领取的工资为60000元。
(5)企业按实发工资分别计提了2%、14%、2.5%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仅实际发生福利费为10000元,工会经费与教育经费未实际列支。
(6)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为40000元。
(7)发生业务招待费12000元。
(8)发生坏账损失5000元。
(9)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投资收益30000元。
(10)当地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
(注:企业购买材料、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企业当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工资;
(3)计算企业当期可扣除的三项经费;
(4)计算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5)计算企业当期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6)计算杨某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1)销项税额=(1500000+70200÷1.17)×17%=265200(元)
进项税额=180000×17%+15000×7%=31650(元)
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265200-31650=233550(元)
(2)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工资标准=1600×6×12=115200(元)
(3)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计提三项经费,但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在计税工资限额内按税法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企业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未实际发生,当期扣除福利费的限额=115200×14%= 16128(万元),企业实际列支未超过限额,应当据实扣除10000元。
(4)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500000+70200÷1.17)×2%=31200(元)
(5)企业当期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000+70200÷1.17)×0.5%=7800(元)
(6)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500000+70200÷1.17-936000-25000-30000+(129600-115200)+60000+ (129600+60000)×(2%+14%+2.5%)-10000+(40000-31200)+(12000- 7800)-5000
=676476(元)
杨某应缴纳的A企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676476-1600×12)×35%-6750=657276×35%-6750=223296.60(元)
投资收益所得应当按股息、红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30000×20%=6000(元)
杨某共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23296.60+6000=22929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