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宇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成立于某市中心,前期开办费支出计40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企业所涉及货物及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 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财务数据显示:
(1)主营业务收入18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000万元,设备租赁收入500万元,相应的租赁成本支出300万元,税金及附加200万元。
(2)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研发费100万元,业务招待费5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30万元(企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000万元,期初余额为0;因购货单位破产发生坏账损失6万元),本期摊销开办费100万元。
(3)营业费用3000万元,其中,广告费支出400万元,差旅费180万元(其中80万元为招待重要客户旅游费),直接列支的销售人员下半年提成工资90万元。
(4)财务费用280万元,其中,向商业银行贷款1200万元,年利息支出60万元,经批准向职工集资借款500万元,年利息支出40万元。
(5)营业外收入120万元,为接受其他企业捐赠材料的价值,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为以外购材料一批捐助灾区建设,成本 100万元。
(6)企业总职工人数195人,其中,在建工程人员10人。全年工资总额500万元(上半年200万元、下半年300万元),计提三项费用92.5万元。当地上半年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
800元/月。企业设有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已上缴并取得工会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期末无余额。上述资料中管理费用及营业费用金额不包含工资及三项费用。
(7)2005年3月收取包装物押金12万元,至今未收回。因合同约定期限为两年,所以,企业尚未进行任何处理。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坏账准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开办费、广告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当期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6)计算当期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
(7)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1)重要客户旅游费不得作为差旅费在税前扣除,应当计人业务招待费一并进行调整。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55+80=135(万元)
税法规定可扣除限额=[18000+500+12÷(1+17%)+100×(1+10%)]×3%+3
=58.8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58.86=76.14(万元)
(2)税法规定可计提坏账准备=1000×5‰+6=11(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1=19(万元)
(3)企业直接列支的销售人员提成应当并人工资进行纳税调整。
上半年计税工资标准=0.08×195×6=93.6(万元),实发工资20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为93.6万元。
下半年计税工资标准=0.16×195×6=187.2(万元),实发工资390(300+9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为187.2万元。
三项经费扣除限额=(93.6+187.2)×(14%+2%+2.5%)=51.95(万元),实际发生 92.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三项经费为51.95万元。
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00-93.6)+(390-187.2)+(92.5- 51.95)=349.75(万元)
(4)开办费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400÷5=20(万元)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18000+500+12÷(1+17%)+100×(1+10%)]×2%= 372.41(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372.41=27.59(万元)
开办费及广告费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7.59=47.59(万元)
(5)外购材料直接捐助灾区建设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100×(1+10%)×17%
=18.7(万元)
包装物押金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并人收入计税,应补计增值税=12÷(1+17%)×17%
=1.74(万元)
当期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00+(18.7+1.74)×(7%+3%)=202.04(万元)
(6)经批准向职工集资借款税前可扣除利息=500×(60÷1200)=25(万元)
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25=15(万元)
税前可扣除财务费用=280-15=265(万元)
(7)研发费可加计扣除额=50万元
营业外收人中接受捐赠材料的进项税额=120×17%=20.4(万元)也应当作为收入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
=18000+500-10000-300-202.04-1200-3000-265-500+120+76.14+19+ 349.75+47.59+100×(1+10%)-100+12÷(1+17%)+20.4-50
=3636.10(万元)
(8)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636.10×33%=1199.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