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 )。
A.产品标识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或产品上
B.产品标识上只用英文标明了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
C.罐头产品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D.裸装食品上未附加产品标识
E.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未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参考答案:B,C,E
解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故选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