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大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
问:(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楼房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间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楼房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
①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
③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
解析:
本题的考点涉及遗产的范围以及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中的楼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楼房属于李中仁的遗产。确定继承人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尤其注意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本题考察法条以及原理的适用。要牢记法条,掌握遗产、继承人的确定方法,把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