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情况,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照合同法的原则,下列关于甲行为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B.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C.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节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条款分析可知,甲方的情况符合第六十八条中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同时乙方并未提供适当担保以使甲方恢复履行,所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正确答案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