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
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

问答题
问答题

河北省泊头市青源县为发展本县经济,借鉴“要想富、先修路”的古训,计划在本县内修建两条通往北京和天津的公路,打通这两条道路后,青源县的农副产品等就可以运到北京、天津两个城市,另外又有交通便利,这样也可以吸引两个大城市的投资者来本县投资,最终达到促进本县经济发展的目的。青源县政府认为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大好事,功在千秋,于是决定集中全县的人力、物力、财力修建这两条公路。财政资金不够,就要求本县的所有公职人员每人至少捐款50元,不捐者就从工资里面扣。青源县政府与该县路路通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由路路通公司承建这两条道路的建设,县政府的各个部门主动将建筑道路所需的各种许可证件发给路路通公司。道路的施工占用了周边的农民耕地用作工地,贮存建筑材料,另外因为其中一条道路要在一个村庄内穿过,需要将村民王老虎家的房子拆掉。青源县政府给王老虎5 000元的安家费,在村中其他地方给王老虎一处宅基地,要王老虎搬走,王老虎不满意县里给的安家费数量,执意不搬。施工在印,县政府命令路路通公司强制拆迁,路路通公司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把王老虎家的电视、洗衣机等家电摔坏。王老虎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县政府的决定,王老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坚持起诉。
请问:
1.对于青源县政府要求本县公职人员捐款的行为,该县公职人员可以寻求何种救济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