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北京铁建公司的一位公务员,他购买的是小区多层住宅二楼203,他按自己的意思买了一张水床,并请安装公司人员为其进行安装,在未经物业公司装修部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完毕。结果因水床的安装改变了上下水管道的结构,且水床水流量大增,使五层、六层住户供水问题严重不足。 管理处对此事很不满,再三向王某协调处理,王某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室内安装属私 * * 力,至于供水不足问题,他要求管理处作二次加压或管道改造,管理处对此事再三协调,他均不听劝告,物业公司只得临时采取加压措施。事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王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2天内拆除水床,将室内管道恢复原状。 (2)物业公司在调解此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有效行为的费用由王某承担。 (3)王某对物业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请问王某在此事件中有哪些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