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违约,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共14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10万元,甲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为此,人民法院停止了执行程序。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以没有支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不予恢复执行
B.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00万元
C.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43万元
D.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33万元
参考答案:D
解析: 执行和解
[详解]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