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商场同乙抽油烟机厂签订了购买300台抽油烟机的合同,价款为15万元,约定价款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偿清,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债务所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甲商场在销售该抽油烟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抽油烟机质量有问题,造成抽油烟机滞销,严重影响了甲商场收回投资。至1998年12月31日,甲商场仍没有清偿欠抽油烟机厂的15万元债务。数日后,抽油烟机厂致函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甲商场欠其15万元的主债务。丙公司则以甲商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是由抽油烟机厂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为由,要求先行解决主合同的纠纷。后经查明:在甲商场与乙抽油烟机厂的购销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如果因抽油烟机的质量问题影响甲商场的销售,甲商场可以要求抽油烟机厂予以退货,并相应扣留货款。但此时,甲商场明确放弃此项权利。乙抽油烟机厂便以甲商场已放弃此项权利为由,要求丙公司履行主债务。作为律师,请回答下列咨询:

丙公司应按何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丙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抽油烟机厂在保证合同中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丙公司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本题的相关参考法条:  1.《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l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题正是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形。  3.《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4.《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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