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系邻居,李某是经营电器的老板。张某为给年迈的老母治病,向李某借款 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是1年。但期满后张某未能如约还款,李某多次请求张某还款未果。起初,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而后又否认这笔借款。一日,双方因还款发生争执,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并将几台家电砸坏。另外,张某的一个朋友王某也打了李某。事后,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对李某的伤害情节比较轻微,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某受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某因1个月不能经营家电而造成的损失;(5)几台家电的损失5000元;(6)此前欠李某的债务2000元。
李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损失赔偿的请求,哪些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李妻的奖金
B.李某受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
C.李某因1个月不能经营家电而造成的损失
D.张某欠李某的债务2000元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所提的损害赔偿范围只能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为限。《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只能就物质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甲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和其妻的误工费及几台家电的损失都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之列。而由于奖金的获得不具有必然性,所以不能得到赔偿。同样,李某因受伤而不能经营家电的损失也不在赔偿之列。至于2000元的债务因不是犯罪行为造成大的,也不能一并偿还。因此,A、B、C、D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