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如图所示,足够长的水平传送带始终以大小为v=3m/s的速度逆时针传动,传送带上有一质量为M=2kg的小木盒A,A与传送带之间的动摩擦因数μ=0.3.开始时,A随同传送带共同向左运动,一光滑的质量为m=1kg的小球B自传送带左端出发,以一定的初速度在传送带上向右运动,小球与木盒相遇后,立即进入盒中与盒达到方向向右的共同速度v1=3m/s.(取g=10m/s2)求:

(1)木盒在传送带上相对滑动的距离为多少?

(2)为维持传送带始终匀速运动,带动传送带的电动机为此需多消耗的电能为多少?

答案

(1)设小球和小木盒一起做变速运动时的加速度为a,摩擦力为f,做变速运动的时间为t,由题可知,小球和木盒先相对地向右做匀减速运动,速度减到零,然后再向左做匀加速运动,直到速度为传送带速度为止.

F=f=μ(M+m)g

a=

F
M+m
=μg=3m/s2

t=2×

v1
a
=2s

在2s内木盒的位移为0,则木盒在传送带上滑过的距离等于这段时间传送带的对地位移大小.

即△s=vt=6m

故木盒在传送带上相对滑动的距离为6m.

(2)传送带上的物体动能和势能没有增加,所以电动机多消耗的电能为克服摩擦力做功产生的内能,即

  E=△Q═f?△f=μ(m+M)△l=5.4J.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原告东河香皂厂于1998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建筑一道高 2.2米、长32米的水泥围墙。建墙时A市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建委)的下属部门东河县城建委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城管监察大队)曾对东河香皂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11月21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知,限东问:香皂厂于11月27日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围墙t,该厂于同日向东河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保留东大门左侧临时围墙的请示”,同时抄送县城建委。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城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2000年7月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东河香皂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24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东河香皂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32条、《A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和东河县《关于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1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以自己的名义 ,作出《关于强制拆除东河香皂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于当天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东河香皂厂不服,以东河县城管监察大队为被告,向东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问题:(1)本案中谁是适格被告? (2)若东河香皂厂对监察大队的决定不服,应向哪一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若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东河香皂厂的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限内,东河香皂厂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东河县城建委及县城管监察大队有无强制执行权? (5)东河香皂厂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赔偿? (6)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