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市从事保姆工作。2008年10月,王受雇于居住楼房的于某家,工作一个月后于家为王办理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家政保险,保险受益人可以是王的家人,也可以是雇主于某一家。但王某拒绝,理由是自己干活出了意外,雇主于某家还获理赔,故与于某吵了一架。
2009年1月,于某家要搬新家(住在某高楼的第11层)。王某认为万一自己在高层擦玻璃出了事,于某家还可以获保险公司赔钱,自己接受不了,想报复于家后离开。于是,1月初王某将雇主家买给她看的21寸液晶电视(放置在王的房间)邮寄回农村老家。几天后王某在于家泼洒酒精后用打火机点燃,并用箱子装走于家的两台笔记本电脑、金银饰品、高级箱包等物品离开,致于某家发生火灾将家具衣物等烧成炭灰,后邻居报警灭火。于家财产损失2.5万余元。
问:(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对王某是否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参考答案:(1)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因雇主于某为其买家政保险理赔获益之事不满,欲报复于家,故意放火焚烧于家的财产,并危害到同住楼的于的邻居,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放火罪。
王某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在离开雇主于家之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将于家的财产窃走,数额巨大,因此构成盗窃罪。
(2)对王某应以放火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王某所犯二罪的独立构成要件清晰,既具有放火的故意与放火的行为,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与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对王某的放火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