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和其女友刘某系邻居关系,已保持恋爱关系2年多时间。某日下午,刘某和同村男青年王某到附近水库去玩,庞某发现后,即骑摩托车追至该水库,庞某当即对王某踢了两脚,并警告其10天内如果再和刘某在一起,就要承担残废的后果。王某走后,庞某和刘某发生争吵不欢而散。次日晨5时许,庞某起床后出门即窜入刘某家,趁刘家人未起床之机将刘家放在窗台上的氧化乐果农药倒入窗台下圆桌上的一个保温瓶内,然后又潜入厨房在3个水桶内也倒入农药。庞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刘某起床洗脸时发现水桶和保温瓶被倒入农药,遂让其父母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查实,该药因过期而失去效用。
问:(1)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2)本案中,农药失效对于庞某行为的定性是否有影响
参考答案:(1)庞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为报复刘某,庞某在有明确认识的情况下,故意将农药投入刘家的保温瓶和水桶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本案中庞某的行为直接指向刘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故庞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2)农药失去效用并不影响对庞某行为的定性,庞某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中庞某已经实施了投毒行为,即庞某的杀人行为已经着手,而仅仅由于工具不能而未能得遑,而工具不能又是属于庞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庞某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