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陶某于某日来到某长途汽车站,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于腰间,然后将自己的手放在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当他见到华夏服装厂厂长李某出现时,趁其不注意,在靠近他两米左右时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陶某的双手和腰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陶某交代,陶某曾是华夏服装厂的职工,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开除。因此,陶某对厂长李某怀恨在心,认为“李不给他活路,李也别想有个好活”,故决定与其同归于尽。
问:(1)陶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对陶某定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答案

参考答案:(1)陶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尽管陶某的直接目的是与李某同归于尽,不追求其他人的死亡,但其实施爆炸行为的场所是长途汽车站,这是公共场所,因而主观上放任了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危险,客观上确实使公共安全处于受到侵害的危险境地。因此陶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陶某因对厂长李某不满而报复,采用爆炸手段试图造成李某的死亡,虽然最终没有达到此目的,但不影响此行为的定性,因此陶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本案应定爆炸罪。
本案属于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对想象竞合犯无需实行数罪并罚,一般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本案中陶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法定刑重于故意杀人罪,因此依据从一重原则,应该以爆炸罪论处。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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