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何某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由于当日风大,该车间连同附近厂房被点燃,损失100余万元。
问:(1)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对何某是否应当按数罪并罚处理
参考答案:(1)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何某为盗窃而故意点燃百花家具厂刮灰车间蛇皮袋,造成了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构成放火罪。
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何某趁旁人救火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2400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何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处罚的原则一般是从一重处罚。在本案中是盗窃的目的行为和放火的方法行为的牵连,为盗窃而采取放火的手段。
(2)对何某不应以盗窃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判断是适用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犯之关键是看是否出于数个故意。本案中,何某在主观上只有一个盗窃故意,应以牵连犯论处。何某为盗窃财物而放火的行为先后触犯了放火罪和盗窃罪,确切地说,何某为达到一个盗窃的犯罪目的,其手段——放火行为又触犯了放火罪,构成牵连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盗窃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本案应以放火罪定性,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