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清水县政府扶贫办(以下简称扶贫办)决定成立一个混合经济联营体制的采矿企业一富强铜矿采选场(以下简称采选场),聘任佟某为负责人,由佟某自筹资金筹建企
业。佟某以吸收个人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在扶贫办的支持下,以采选场的名义从市矿管站领取了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不久扶贫办发文决定将采选场作为扶贫项目移交给富强乡直接管理,因扶贫办与佟某在办矿费用承担问题上发生分歧,致使移交工作半途而废。扶贫办又决定解聘佟某采选场厂长职务并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申请县矿管站注销原《采矿许可证》,办理新采矿证。县矿管站根据扶贫办的申请,依照《A省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注销了采选场的《采矿许可证》。扶贫办又致函县矿管站,要求撤回办理新采矿怔的申请,将富强铜矿转让给富强乡和B省白龙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参考法条:《A省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凡变更企业名称、开采矿种、采矿范围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扶贫办发文决定将采选场作为扶贫项目移交给富强乡直接管理属于什么行为
参考答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采选场”这一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且涉及的是特定事件,即将采选场作为扶贫项目移交给富强乡直接管理。
解析: 该考点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相对人是特定的,针对的是特定的事件;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确定的对象、不特定的事件作出。(2)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行为内容没有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具有重复适用性。本案中虽然扶贫办通过“发文”决定将富强铜矿作为扶贫项目移交给富强乡直接管理,但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涉及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件特定,没有重复适用性,因此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