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和表弟耿某按份共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方某经营一些工程。年初3月,方某在外地,耿某通知其说,工地急需用钱,方某就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存放处及存折密码告诉了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耿某由此知道了方某的存折存放处及存折密码等相关信息。到了4月21日,方某离家外出,行前叮嘱耿某:“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4月25日,耿某因私事急需用钱,即到方某居住的房间里拿上存折,并于当日、5月6日两次到工商银行共提取人民币一万二千元。5月10日,方某回家后发现存折不见了,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存折内被提取了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即怀疑存折被窃,方某也曾多次询问耿某是否拿过存折,耿某否认,方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方某工地上工作的章某在开搅拌机时,有九岁小孩李某偷偷触动按钮,导致章某手受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耿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不构成,因为耿某偷窃的为家里的财物。
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2)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开来。这里所指的“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主要指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和非近亲属的财物不等于本人的财物,但又与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财物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在本题中,耿某为方某的表弟,且两人同住一起,因此,依照上文的法律规定,其偷拿自己家的财物,一般不应以盗窃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