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某市电信企业于2005年7月开业,该企业 2005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950万元。其中,不包括支付给合作单位的价款20万元。 (2)通信线路工程收入50万元,其中;电缆、管件等12万元。 (3)销售成本25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70万元(其中,广告费25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费3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其中,为对外投资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1万元)。 (5)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30万元;7月1日对外出租房产一幢账面原值500万元,当年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用扣除率为30%。 (6)接受捐赠设备一台价值10万元,企业支付运费金额1万元。 (7)设备类固定资产账户金额5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和受赠的设备),残值率3%,折旧年限10年。当年提取折旧33.68万元。 (8)营业外收入20万元,营业外支出30万元 (其中:直接捐赠1万元,公益性捐赠13万元,红十字事业2万元)。 (9)应付账款中有逾期应付未付款6万元。 (10)意外事故损毁原材料10万元,运费1万元,保险公司赔付6万元,残料价值2万元,责任人赔付1万元。 (11)实发工资总额90万元,并相应按规定比例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6.65万元(该企业年均在册职工80人,其中:临时工10人)。 请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税前准予列支的期间费用; (3)接受捐赠的设备应纳税所得额; (4)该企业应纳房产税: (5)税前准予列支的折旧额; (6)意外事故损毁原材料税前列支金额; (7)工资及附加费调整额: (8)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解析:(1)该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应纳的营业税 =[950+(50-12)]×3%+(30+8)×5% =31.5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1.54×(7%+3%) =3.15(万元) (2)税前准予列支的期间费用。 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广告宣传费、业务宣传费=950×8.5%=80.75 (万元)>30(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 管理费用中的企业财产保险费3万元,可据实扣除;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950×5‰ =4.75(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6-4.75=1.25(万元) 财务费用中,为对外投资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 支出1万元,可据实扣除。 (3)接受捐赠设备的应纳税所得额 10+1=11(万元) (4)该企业应纳房产税 500×(1-30%)×1.2%÷2+8×12% =5.16(万元) (5)税前准予列支的折旧额 当年应提取折旧: 500×(1-5%)÷[10×(1-40%)]÷12×4 =26.38(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3.68-26.38=7.3(万元)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6)意外事故损毁原材料税前列支金额意外事故损毁原材料10万元,运费1万元,保险公司赔付6万元,残料价值2万元,责任人赔付1万元; (10+1.7)+1÷(1-7%)-6-2-1 =3.78(万元) (7)工资及附加费调整额 计税工资:1200×12×80=115.2(万元) 实发工资额小于计税工资额,不作纳税调整。 “三项经费支出”:90×(14%+2%+2.5%)= 16.6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东北地区(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 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捐赠支出限额 纳税调整前所得 =950+50+30+8+10+20+6-250-(31.54 +3.15)-70-80-5.16-50-33.68-30- 3.78-90-16.65 =410.04(万元) 捐赠限额=410.04×3%=12.3(万元) 捐赠支出调整额=16-12.3-2=1.7(万元) (8)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10.04+1.7+1.25+7.3 =420.29(万元) 420.29×33%=13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