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省清水县政府扶贫办(以下简称扶贫办)决定成立一个混合经济联营体制的采矿企业一富强铜矿采选场(以下简称采选场),聘任佟某为负责人,由佟某自筹资金筹建企
业。佟某以吸收个人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在扶贫办的支持下,以采选场的名义从市矿管站领取了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不久扶贫办发文决定将采选场作为扶贫项目移交给富强乡直接管理,因扶贫办与佟某在办矿费用承担问题上发生分歧,致使移交工作半途而废。扶贫办又决定解聘佟某采选场厂长职务并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申请县矿管站注销原《采矿许可证》,办理新采矿证。县矿管站根据扶贫办的申请,依照《A省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注销了采选场的《采矿许可证》。扶贫办又致函县矿管站,要求撤回办理新采矿怔的申请,将富强铜矿转让给富强乡和B省白龙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参考法条:《A省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凡变更企业名称、开采矿种、采矿范围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县矿管站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效力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由于县矿管站的行为既超越职权,又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是无效行政行为。

解析: 首先,县矿管站超越了其法定职权。本案中的《采矿许可证》是市矿管站颁发的,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又没有市矿管站授权的情况下,县矿管站无权注销市矿管站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其次,县矿管站适用法律错误。县矿管站注销《采矿许可证》适用的是《A省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凡变更企业名称、开采矿种、采矿范围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此处只规定了换领许可证,而注销《采矿许可证》明显不同于换领。
最后,程序不当。《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县矿管站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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