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地)想要到中国投资设立服装贸易公司,经市场调查后,该公司决定与位于中国上海A区的艺云服装公司共同出资。双方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后,在上海市B区设立中法合资服装公司。公司开始运营一年后,艺云公司与位于上海市C区的平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服装运往位于B区的公司仓库。该运输公司遂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该运输车队责任人为李某,一年前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在运输车队运送的过程中,司机王某由于一时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赵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汽车撞翻,造成赵某骨折。赵某住院期间,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北京市顺发律师事务所的刘清华律师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同时由于此次事故,给中法合资服装公司造成50万元的损失,生意经营惨淡。法国公司与艺云公司就损失的承担问题发生纠纷,艺云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艺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国公司赔偿损失25万元,判决书于2004年月3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期满后,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法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如果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国公司得知一名审判人员曾经是艺云公司的员工,于是以该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为由,提出该案不应由该法院审理,则该异议是否成立法国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性权利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 该异议不能成立。首先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是针对本法院无管辖权而言,审判员与一方当事人的关系并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另外即使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应当在答辩之前提出,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能再提出。本案中的法国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该审判员回避的申请。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和回避的问题。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可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只能是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中的法国公司不能以审判员与原告有特殊关系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知,即使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也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不能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提出。本案中法国公司提出的异议并不成立,但这并不代表其无任何其他救济性权利。《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本案中的审判员为曾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符合该条法律中规定的第(三)项条件。同时《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申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可知,回避申请可以在辩论终结前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法国公司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却可以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决定该审判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