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和表弟耿某按份共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方某经营一些工程。年初3月,方某在外地,耿某通知其说,工地急需用钱,方某就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存放处及存折密码告诉了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耿某由此知道了方某的存折存放处及存折密码等相关信息。到了4月21日,方某离家外出,行前叮嘱耿某:“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4月25日,耿某因私事急需用钱,即到方某居住的房间里拿上存折,并于当日、5月6日两次到工商银行共提取人民币一万二千元。5月10日,方某回家后发现存折不见了,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存折内被提取了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即怀疑存折被窃,方某也曾多次询问耿某是否拿过存折,耿某否认,方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方某工地上工作的章某在开搅拌机时,有九岁小孩李某偷偷触动按钮,导致章某手受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章某只是无偿帮工人,其在工地时被李某飞来的石头砸伤,应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具备赔偿能力的,可以由方某予以适当补偿。
解析: 如果章某只是无偿帮工人,其在工地时被李某扔来的石头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另外,李某为九岁小孩,《民法通则》第133条第l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题目中,李某在工地处玩石头导致章某受伤,其监护人不能根据因为已尽监护责任而要求免责,根据法律规定,应对章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不具备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方某可以予以适当补偿。